政策文件

浙江省重点高校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6-03-2021

浙江省重点高校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浙教办高科〔201774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浙政发〔201440号)精神,推进我省重点高校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围绕省重点高校建设目标,强化绩效导向,实施对标管理,加强过程管理,查找问题差距,通过“以评促建,以评督建”,进一步引导重点建设高校科学定位、集聚优势、特色发展、整体提升,切实推进我省高水平大学建设,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为建成高教强省产生强有力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考核原则

(一)聚焦重点,突出导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浙政发〔2014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3号)精神,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的重点是高校建设规划中确定的21个优势特色学科的建设绩效,以及辐射带动其他学科发展,推进学校整体水平提升的成效。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高校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的重点是11个重点建设的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绩效,兼顾学校总体发展。

(二)多元评价,多维考核。建设绩效考核以省政府对重点高校建设要求和各高校建设规划为依据,对接国家“双一流”建设,统筹开展“年度建设绩效考核”“阶段性建设绩效考核”“年度建设绩效考核”每年实施,通过比对各建设高校年度建设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开展;“阶段性建设绩效考核”分建设中期和建设期满两个阶段实施,以相应考核周期内各年度建设绩效考核为基础,结合按统一指标体系开展的“建设绩效量化考核”和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省相关职能厅局、重点建设高校所在地政府等多方社会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三)对标管理,查找差距。建设绩效考核统筹兼顾综合发展型高校和特色发展型高校的不同建设要求,突出对标管理,引导和支持各高校自主建设、特色发展,既要体现对重点建设高校自身发展的纵向评价,关注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也要体现重点建设高校间建设水平的横向比较,关注核心要素和关键质点的发展成就;还要查找重点建设高校与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差距,诊断问题,寻找路径。

(四)产出导向,体现水平。重点高校建设是系统性工作,既要强化学科建设的龙头地位,把提升优势特色学科的综合实力摆在突出位置,重点关注人才培养、成果奖励、社会服务、国际合作等直接产出贡献,在师资建设、学科平台、教学资源等核心发展要素的评价中以增量为主兼顾存量,又要考察经费、制度等支撑保障情况。为引导高校重点突破、跨越发展,以点带面推进高教强省建设,建设绩效考核实施“突破性贡献指标清单”(见附件1)管理,对在国家“双一流”建设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影响的突出成果、突出贡献的重点建设高校,经认定符合清单内容的相应指标免予考核。


三、考核方式

(一)年度建设绩效考核。满分100分,为定性考核。由各重点建设高校每年根据各自《重点高校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从“优势特色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设经费筹措与使用七个方面,填报《重点高校年度建设绩效考核表》(见附件2),如实开展自我评价;省教育厅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价考核,确定考核分。

(二)阶段性建设绩效考核。在建设中期、建设期满两个阶段开展阶段性建设绩效考核,第一批、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实行分类评价。

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阶段性建设绩效考核分=(考核周期内各年度建设绩效考核总分/考核年数)×40%+建设绩效量化考核分×30%+社会评价分×30%

1.第二批省重点高校阶段性建设绩效考核分=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中期评估或期满验收得分×60%+建设绩效量化考核分×30%+社会评价分×10%。建设绩效量化考核。满分100分,为定量考核。共分“优势特色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5个一级指标,下设12个二级指标,31个观察点(见附件3)。

实施建设绩效量化考核时,各重点建设高校填报《重点高校建设绩效量化考核表》(见附件3),由省教育厅审核材料,进行定量考核,确定考核分。

2.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满分100分,为定量考核。共分“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学科影响力”―国际合作与交流‖等5个一级指标(见《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实施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时,第二批重点建设高校填报《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和A类一流学科量化考核表》(见《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由省教育厅审核材料,进行定量考核,确定考核分。

社会评价。满分100分,为定量评价。由第三方评价(70分)、社会贡献综合评价(30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贡献综合评价包括职能部门评价(20分)和地方政府评价(10分)。

实施社会评价考核时,各重点建设高校填报《重点高校建设社会评价表》(见附件4),由省教育厅委托相关评价主体实施综合评价,其中,第三方评价由专业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双一流‖建设要求,参照教育部学位中心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各高校的重点建设学科发展水平进行评价;社会贡献综合评价分别由省相关职能厅局、重点建设高校所在地政府对各高校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贡献进行评价。

(三)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在建设期内,发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不力问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意识形态、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事端、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以及发生重大学术不端等,依责任与后果,相应核减考核分值、取消优秀资格直至确定不合格。


四、结果应用

1.年度建设绩效考核结果为重点高校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其中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

2.阶段性建设绩效考核结果为研判重点高校建设状态的主要依据,按得分高低排序,鞭策后进,激励先进;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附件:1.突破性贡献指标清单

2.重点高校××××年度建设绩效考核表

3.重点高校建设绩效量化考核表

4.重点高校建设社会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