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12-03-2021

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浙教高科〔20161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复函》(浙政办函〔20166号)精神,推进我省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提升全省高校学科实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流学科是指列入“十三五”省一流学科建设的A类和B类学科。

第三条 一流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全省高校有40个以上的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10%100个以上的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30%;有50个学科进入全球ESI排名前1%,有部分学科进入全球ESI绝对排名前500名,并力争省属高校在全球ESI排名前1‰取得突破。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聚焦一流,提高质量。着力汇聚一流资源,建设一流师资,培育一流团队,产出一流成果,培养一流人才。A类学科要建成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高水平学科,B类学科要建成能够跻身国内前列,在国内同类院校中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学科。

第五条 规划引领,特色发展。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和定位,立足于本校总体学科建设实际,结合国家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重视凝练学科发展方向,突出特色发展、错位竞争,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带动高校整体发展。

第六条 推进改革,重点突破。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建立学科管理运行新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创新能力提升的机制障碍,加快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释放和激发学科建设活力。重视学科交叉融合,积极开展与政府、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和其他高校的合作,协同推进高校学科发展。

第七条 注重绩效,分类管理。以国内外同类领先学科为追赶目标,强化对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坚持以绩效为杠杆,完善激励惩戒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加快跨越发展,实现资源配置与建设绩效挂钩的良性互动。针对学科特点,改进分类管理办法,分类核定补助标准,分类制定建设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八条 凝练一流学科方向。理清学科发展重点,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优势领域、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牢固树立特色发展意识,克服同质化倾向,办出特色,办出水平。面向产业需求和科技前沿,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服务“城西科创大走廊”“五水共治”“四换三名”“特色小镇”等大工程、大举措。

第九条 培养一流拔尖人才。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为本,突出人才培养在学科建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全面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坚持把教书育人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发挥学科团队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科研支撑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集聚一流师资队伍。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加强高水平学科团队建设,构建合理的人才梯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建立有利于一流人才集聚的体制机制,探索通过学科特区等多种形式赋予学科在人员聘用、评价标准、分配激励、经费使用等方面较大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产出一流科研成果。打造特色鲜明、学科交叉、实力雄厚的一流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产出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强化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增强学科面向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接行业发展急需的能力。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强化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形成学术质量和科研贡献并重的激励机制,保障科研人员的项目经费使用权,提高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

第十二条 提高学科国际化水平。突出学科建设的国际化视野,重视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教育思想、办学理念、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大力推进学科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高校多形式与境外高水平院校合作,举办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化专业和特色课程建设,建设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完善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访学、进修制度,提高具有海外学习培训经历教师的比例。做好学生“派出去”和“引进来”工作,加大学生出国交流、交换比例,提高留学生教育层次和培养质量。


第四章 建设主体与职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是省一流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省一流学科的总体发展规划、政策,宏观指导省一流学科的建设;负责省一流学科的确定、评估、考核和验收;会同省财政筹措省一流学科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是省一流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制订本校一流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有利于一流学科发展的体制与机制,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负责筹措和落实本校省一流学科建设资金,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政策和资源保障;配合省主管部门做好对省一流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一流学科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把握学科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组织落实本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制订本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学科的定期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建设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一流学科评价机制。准确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义,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科评价制度,以学科评价合理引导建设方向和重点。建立和完善多元的评价体系,以第三方评价为主,自主评价、行政评价相结合。第三方评价侧重学科在国内外同类学科的影响和地位,自主评价侧重自定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行政评价侧重整体目标的实现情况。完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结果精准度,根据学科建设规律和不同学科的特点,指标设计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数据获得实行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评价结果实行专家打分和师生投票相结合。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校际一流学科协同发展机制。鼓励省内布点较多的同类一流学科强强联合,在国家级学科平台、项目申请、奖项申报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学科方向互补、学科资源互通。鼓励以协同中心、高校新型智库为平台,探索建立校际学科间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全方位合作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和学科,可大胆探索进行校际之间的整合、重组,突破单个学科发展瓶颈,拓宽发展视野,提升我省学科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深化一流学科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突出建设绩效导向,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一流学科,在岗位结构比例、绩效工资、科研平台建设、学位点增列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支持一流学科做优、做特、做大、做强。

第十九条 加大一流学科建设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组织保障,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学院、学科三级学科管理体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快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科研组织模式创新,在科研运行保障、经费筹措使用、绩效评价、成果转化、收益处理等方面大胆尝试。学校要研究制定学校“十三五”学科发展规划,重点保障省一流学科建设。学校要加大对学科经费保障力度,统筹安排好自有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学科负责按预算制定具体经费使用方案。

第二十条 建立一流学科校内动态调整机制。对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主要建设目标的,学校自主提出的,在不降低目标要求的前提下,由学校进行动态调整,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认;经中期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一流学科建设资格,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厅局按照学校之间竞争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动态调整增列的一流学科数量不多于被撤销的一流学科数量,增列后的级别不变(AB类)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制定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各一流学科具体的建设目标由学校、学科根据现有基础以及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确定的建设目标要体现出一流学科应有的水平,与一流学科遴选时递交的《浙江省一流学科申报表》中提出的建设目标要相衔接,不得降低要求。学校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学科填写《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任务书》,详见附件),明确建设目标、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与举措、预期标志性成果、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需求和预算安排等。

《建设任务书》在正式实施前,要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建设任务书》是建设单位执行依据,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设省一流学科建设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发布一流学科建设目标、建设进展等相关信息、交流建设经验、发布工作安排。学科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以及日常动态监测工作将直接以相应时点的平台数据为准。各学校、学科要落实人员,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规范学科建设任务计划调整事项的管理。一流学科建设任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于确实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和执行进度安排的,须由学校组织评估、论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须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调整的,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建设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在整体建设规划中落实建设经费。学校自主建设,省财政考虑一流学科建设因素,统筹安排补助,并对市属高校(除宁波外)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地方财政支持所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财政支持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独立学院通过规范设置省级验收的,按同类院校对待,未通过省级验收的,列入母体高校统筹对待。学校应多渠道筹措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扩大社会合作,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格局。

第二十五条 学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与整体建设规划相衔接,与中期财务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体制机制探索、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学术交流等支出。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一流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从2016年开始到2020年年底结束。一流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满验收制度。年度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向省教育厅报送结果。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一流学科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估激励制度。在相对稳定支持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对学科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将继续支持,对有重大进展的学科给予奖励;对建设结果较差的学科,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一流学科建设期满后,对学科建设成效实施总体验收。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以《学科建设任务书》为基础,并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结果将作为相关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高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一流学科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