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09-11-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来浙江高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扩大我省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增进留学生对浙江的了解和友谊,培养“知浙、友浙”的高素质留学生,特设立“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范围为我省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正在申请或已在学习的外国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就读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长期进修生。

 

第二章  奖学金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A、B、C三类,实行相应的奖励标准:

1.A类奖学金60名,每人每年30000元。

用于资助来浙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该类奖学金的主要用途:缴纳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等。

2.B类奖学金350名,每人每年20000元。

用于资助来浙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该类奖学金的主要用途:缴纳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等。省州友好奖学金原则上按B类奖学金标准资助。

3.C类奖学金200名,每人每年6000元。

用于奖励已在浙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进修生。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就读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申请人就读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其他条件

(1)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3)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部分直接用外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申请人成绩在本年级或本班名列前茅。

(5)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综合考虑高校留学生教育工作取得的绩效、当年留学生在校人数、学位生的比例及发展状况等因素,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奖学金分配方案,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各有关高校下达下一年度的奖学金计划。

第七条  高校应及时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如具体专业、奖学金名额、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至5月,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A类、B类、C类奖学金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已就读或拟就读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连续申请。

申请材料一式2份,主要包括:

(1)《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

(3)护照复印件;

(4)健康证明;

(5)推荐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第九条  高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该小组讨论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学校应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并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度推荐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高校接受省州友好奖学金学生的相关情况,应在每年9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在下一年度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奖学金名单进行审核,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负责将奖学金直接拨付给有关高校。

第十二条  各有关高校应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高校应及时对当年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并在每年9月上报奖学金申请材料的同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各高校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各高校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